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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床燃烧测试步骤及说明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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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钉床燃烧测试方法目的:此程序为建立指引及标准作为评估固体的燃烧性以减轻潜伏的燃烧危害。

  2.范围:

  2.1.所有玩具成品或配件(包括硬件或软件玩具)。

  2.2.所有作为玩具的其中一部分而不能与玩具分开的玩具服装,必须作为主轴线的一部分进行测试。

  3.豁免:

  3.1.线、纸张、包装材料和乒乓球。

  3.2.主要尺寸在1英寸(25.4mm)或以下的可接触部件—ASTM.

  3.3.可哆取的衣服必须单独测试,并且必须符合16CFRl610的要求。

  3.4.不可移取的玩具服装,必须作为主轴线的一部份进行测试。

  钉床燃烧测试方法

  4.定义:

  4.1.主轴—-一条连接产品上最远部份或端点的距离最长的直线,一个产品可以有一条以上的主轴线(如图1)但是它们的长度必须是相等的。

  4.2.软体玩具--任何填充或毛绒玩具,包括软体动物或玩具娃姓,可以是其他玩具的玩具部件或配件。

  4.3.硬件—一些硬度超过700A肖氏硬度的物料。

  4.4.玩具—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作为玩耍的物品----ASTM.

  4.5.可燃物体—一个固体物质,当根据16CFR第1500.44部分描述的力呻上去测量11寸,4.6.可燃物体—一个固体物质,当根据16CFR第1500.44部分描述的方法去测量时,其能点燃及沿主轴方向自燃的燃烧比率超过0.1英寸/秒。

  4.7.自燃—可燃烧至6英寸距离而没有自燃熄灭。

  4.8.点火--当测试火焰与测试样板接触有1秒或以上后拿开,样板上保留着火焰。

  5.钉床燃烧测试方法设备:

  5.1.蜡烛,其直径至少有1.0英寸(25.4mm)和暴露出来的灯芯长度在5/8至1英寸(16~25mm)之间。5.2.火柴或打火机。

  5.3.精确度至少为0.1秒的秒表。

  5.4.灭火器(CO2或类似无破坏性的灭火剂)或水。

  5.5.精确度至少为0.1英寸的直尺。

  5.6.燃烧测试器(如图1)。

  6.钉床燃烧测试方法预备:

  6.1.样板数量:

  6.1.1.在对刚性或柔软固体玩具进行测试时最好至少使用四个测试样板。

  6.1.2.产品如有可移取的衣服,必须将衣服取下并单独测试,而布料则按16CFR1610的要求进行测试。

  6.1.3.在无法得到上述样板数量时,作为初步测定可参照最少一个样板。

  6.2.测试环境:测试在温度为68至860F(20-300C)之间,相对湿度为20-70%的通风透气的环境下进行。

  6.3.火焰高度:火焰高度旭维持在5/8至1.0英寸(16-25mm)之间,若有必要可修剪蜡烛或灯芯。

  6.4.洗水玩具:样板上注明“耐机洗”或“耐手洗”,须按提供之情形进行处理后才作测试。

  6.5.烘干样板:若有必要,测试样板在1350F(570C)的焗炉中,至少30分钟进行烘干。

  7.程序:

  7.1.使用燃烧测试器来承托整个样板,确保沿着样板主轴的整个部分没有下垂及确保燃烧测试器没有阻碍火焰的散播。

  7.2.对一些大件样板,其全长必须安排用燃烧测试器来支承其主轴末端。

  7.3.如果样板有过肩长的头发,可在部分钉头之间加上细线(24AMG或以上)然后将头发放于上面,而样板的脸部则向下,同样,样板也可躺放在头发上,用头发在下,样板面部向上的方式来进行测试。

  7.4.点燃蜡烛的灯芯,使其火焰保持在5/8至1英寸。

  7.5.用火焰内层圆锥顶去接触样板主轴末端表面5秒,或以先点燃为准,然后移走蜡烛。

  7.6.用秒表去测定时间。(注:若为一个能自燃样板,不要让测试时间超过60秒)。

  7.7.燃烧60秒后,将火焰扑灭。

  7.8.测量燃烧面积的长度并沿着样板的主轴来计算燃烧比率。

  7.9.重复程序7.1-7.8测试同一样板之主轴的另一末端。

  7.10.重复程序7.9测试余下的样板。

  7.11.在只有一个样板的情况下,可根据经验,选取样板最差的位置进行测试。

  8.报告和计算:

  8.1.报告所有近似于百分之一的测试读数(用约定法则,四舍五入法)。

  8.2.计算所有样板的燃烧比率,用燃烧沿着其主轴的长度除以燃烧时间,其燃烧比率近似于百分之一。

  8.3.样板出现不能点着,将记为“DNI”(不能点着)及燃烧比例为零。

  8.4.样板出现在小于60秒自熄,将记为“IBE”(能点着但自熄)及计算其实际燃烧比率。

  8.5.如果一个或以上的样板,则计算燃烧比率的平均值并将此近似于十分之一(用约定法则,四舍五入法)。

  9.接受标准:

  9.1.安全要求:依据16CFR 1500.3,一个玩具若能点着和能自燃及沿其主轴的燃烧比率超过0.1英寸/秒,即认为是可燃烧的固体。

  9.2.接受标准:

  9.2.1.对有足够样板数的条件下,所有样板的燃烧比率低于0.1英寸/秒为可收。

  9.2.2.对有足够样板数的条件下,所有样板的燃烧比率低于0.1-0.15英寸/秒之间为可收,那么,此样板必须进一步加以改善。

  9.2.3.对有足够样板数的条件下,多于一个样板的燃烧比率为0.15英寸/秒或以上为拒收。

  9.2.4.对不足样板数的条件下,样板的燃烧比率为0.15英寸/秒或以上,须附加四个样板重复测试(只试一次)。

  10.参考文件:

  10.1.16CFR 1500.3(C) (6)VI及16CFR 1500.44.

  10.2.ASTM F963-9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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